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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质保期外超低报价问题
乌鲁木齐首个“光伏+水处理”项目成功并网发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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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如何获取,搜集项目信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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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一周要闻播报(11月11日-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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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等5部门: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11月13日,江西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通过规范五类市场主体、四方面投标行为和健全双维度监管机制等方式方法,切实加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政策解读 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推广电子保函,降低交易成本,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不断优化。但同时,当前我省招投标市场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投标企业无序增长,“抱团”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等乱象屡禁不止,严重扰乱市场正常秩序。为防范化解行业乱象,破除顽瘴痼疾,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完善机制、堵塞漏洞。 主要内容 《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紧抓主要矛盾,创新方式方法,切实加强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 (一)规范五类市场主体。 一是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严禁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误导性言论或暗示性意见。 二是招标代理机构。严禁采取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对招标代理机构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依法处罚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并纳入信用记录。 三是投标人。通过分批核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对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信息存在虚假的投标人,责令纠正并倒查在平台参与的投标活动。对冒用其他企业名义注册的投标人,依法查处并清除虚假信息。 四是建造师。在项目“确认建造师”环节增加人脸识别功能,防止冒名顶替。更换建造师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通过核查比对社保等信息,依法查处建造师挂靠行为。 五是评标专家。评标专家处罚情况通报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对违法违规专家降低抽取频次。 (二)规范四方面投标行为。 一是投标文件制作方面。投标人应使用以本企业实名注册的计价软件(加密CA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制作投标文件的计算机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络IP地址等雷同的,按视为串通投标调查处理。 二是投标文件内容方面。鼓励招标人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纳入招标文件的违约责任条款。建设工程业绩应在国家或省内外官方平台可查询。资质资格、工程业绩虚假或标书实质内容空白的,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追究违约责任,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 三是投标文件解密方面。行政监督部门可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全部内容。投标人拒不配合解密的,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解密。 四是投标保函开具方面。开具投标保函的保费应从投标人对公账户交纳。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保函的,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调查处理。失信投标人不得适用信用承诺政策。 (三)健全双维度监管机制。 一是推进平台智慧监管。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构建投标行为“画像”功能,对“陪标专业户”“抱团投标人”“标王”“职业投标人”等线索自动分析比对,移送行政监督部门。完善在线监督通道,支持实时查询和调取招投标数据。推广数字见证系统,发现现场异常行为,第一时间交行政监督部门处理。 二是推动部门联动监管。适时开展招标投标领域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对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同步暂停交易平台投标人相关账号运行。对失信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通知全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通知 赣发改公管规〔2024〕768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赣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和交通局、社会发展局,省公共资源交易集团: 根据《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政策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不得以肢解发包、化整为零或者通过虚构涉密项目、应急项目等形式规避招标,不得以战略合作、招商引资等理由搞“明招暗定”“先建后招”的虚假招标,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招标人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及时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法予以纠正。招标人代表在评标过程中,严禁发表带有倾向性、误导性的言论或者暗示性的意见建议,干扰或影响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公正独立评标。 二、加强投标人主体信息核查。本通知印发起,省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开展本行业投标人主体信息核查工作,在一定时期内通过分批核查、定期抽查等方式,对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的投标人基本信息进行核查。对存在虚假注册信息的投标人,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纠正,并倒查其在平台参与的投标活动,发现违法违规的,依法进行查处。冒用其他企业名义注册主体信息的,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通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在市场主体库中清除虚假主体信息。 三、规范投标文件制作管理。计价软件(加密CA锁)实行实名制管理,投标人应使用以本企业实名注册的计价软件(加密CA锁)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在开标环节结束后,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对记录的投标人制作和上传投标文件所用计算机的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和网络IP地址等信息,以及自动比对出的雷同性信息,及时推送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投标文件内容核查。鼓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实质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不得空白,提交的相关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应当真实有效,否则视为虚假投标,并将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纳入虚假投标的违约责任条款。省内外建设工程业绩应当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四库一平台)、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及省内外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政主管部门网站等可查询,否则视为未提供相应业绩。加强对投标文件内容的核查比对,发现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工程业绩等弄虚作假的,或者标书实质内容存在空白、明显不具备投标资格条件的,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采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措施追究违约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应启动调查程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投标文件解密管理。完善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投标人文件解密管理机制,对采取合理低价法评标的房建与市政工程、水利工程项目,投标人通过电子开评标系统进行投标文件报价内容解密时,系统自动记录解密信息;开评标活动结束后,对因未进入评审阶段而没有解密全部内容的投标文件,行政监督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要求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人拒不配合的,可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予以解密。 六、规范投标保函管理。投标人以保函(包括电子保函、纸质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开具保函的保费应当从投标人对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方式交至保函开具人企业账户。发现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保函的,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按视为串通投标启动调查程序,进行严肃查处。电子保函服务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应完善系统功能,防止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电子保函。各地要规范以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保函)制度。 七、规范建造师执业管理。优化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省住建云等平台,在项目“确认建造师”环节增加拟派建造师人脸识别功能,确保拟派建造师本人确认参与项目投标,防止冒名顶替现象。严格控制中标单位更换建造师,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但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要求或投标文件承诺。变更情况应同步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核查比对社保等信息,全面排查整治建造师挂靠现象,对建造师挂靠行为依法查处,并通报所在单位,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八、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完善评标专家日常考核评价机制,加强评标现场管理,及时记录专家异常评标行为并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评标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处罚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入库审查单位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强化社会监督,对暂停或者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决定,应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对未达到暂停或取消资格程度的违法违规评标专家,通过专家抽取系统设置,降低抽取频次。 九、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依法依规、诚信自律经营,自觉抵制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等提出的违法要求,严禁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等非法手段承揽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行政监督部门应常态化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围标串标等行为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十、推进智慧监管。加快推进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升级改造,构建投标行为“画像”功能,对中标率异常低、不以中标为目的投标的“陪标专业户”,经常性“抱团”投标、借用资质操纵投标、中标率异常高的“标王”、“职业投标人”以及通过变更企业名称“改头换面”逃避监管等现象,进行自动分析比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查处。完善在线监督通道,优化数据实时共享功能,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实时查询、在线调取招标投标数据。推广应用数字见证系统,通过数字化技术全程见证招标投标活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监测发现的现场异常行为,应第一时间报告项目行政监督部门并做好记录。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十一、加强联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招标投标指导协调工作牵头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适时牵头组织招标投标领域联动监管、集中整治、联合执法等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压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对本行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线索依法调查处理,坚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违法违规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日常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应当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投标资格的,必须坚决予以取消,并通知平台运行管理单位暂停该投标人账号运行,待限制期限届满时自动恢复运行;对涉嫌串通投标犯罪或者国有单位、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线索,要同步移交公安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后,要按“应推尽推”原则,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推送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推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支持各部门依托平台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江西省水利厅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2024年10月15日 来源:江西省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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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发改委印发《招标投标领域推行暗标评审实施意见》
实务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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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答复 | 同类招标项目可以合并招标吗
近日,贵州省发改委回复了网友关于招标人是否可以将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招标的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网友提问 有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欲将上述两个及以上合并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可最大限度地推进项目建设进度需求。但是现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州省地方性法规文件对于“分别由两个及以上文件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合并(集中)为一个项目进行招标发包”的情形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请问,在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前提下,为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是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上述情况的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合并(集中)招标? 贵州省发改委回复 一、关于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规定。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招标人在同一项目中,对招标内容要进行合并招标的,要严格执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二、关于集中招标的规定。现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集中招标没有作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为了提高招标效率和降低交易成本,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进行集中招标,但是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招标人需要认真研判和充分论证“集中招标”项目是否满足“对一定期限内的重复性招标项目或者不同实施主体的同类招标项目”情形。同时,在招标活动中不得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关于项目代码的规定。根据《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号)和《关于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制度加强项目代码管理和应用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18〕817号)规定和要求,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依法实现“一项一码”。 对同一项目合并招标的和集中招标的项目均应严格执行“一项一码”的规定。
采购人能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吗?
如何克服供应商“无休止质疑”给采购人带来的困扰?
招标结束后,串标行为由什么机构认定?
一个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被迫暂停后招标人能否终止本次招投标活动?
“中国驰名商标”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磋商小组成员里面必须有采购人代表吗
装修工程是否属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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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项目,出现两个最高总分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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