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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厅:即日起,全省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12月31日截止业绩补录!
来源:浙江省住建厅、建筑管理 日前,浙江省住建厅发布《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即日起,浙江省厅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 01                                               省内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                                               1.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 2.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浙里建”登录“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等环节信息。 2.涉及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 3.对于部分直接发包的的专业工程,企业可按照总承包工程项目入库流程,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1.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主体通过“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 2.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内和省外个人业绩,需登录“省级监管系统”录入“专业厅局个人业绩”模块,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02                                               省外承揽的工程项目,应通过当地平台归集信息                                               1.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 2.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外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还需登录“省监管系统”提取“全国监管平台”标A或标B的业绩信息,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03                                               项目信息分级管理、实地核查!入库后与全国平台互通互联!                                               对工程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1.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对项目信息实地核查!入库后与全国平台互通互联!             1.企业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上报审核。审核部门收到企业上报信息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核查规则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 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 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2.实地核查无误后,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业绩指标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入库,省级直接认定标记A级。 3.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省级监管系统”将对外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04                                                         业绩补录12月31日正式截止!展示后不得随意修改                                                         12月31日前,部分未入库项目可补录业绩!                 1.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等条件,企业可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       2.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3.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录入项目信息一经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                 1.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 05                                                         处罚:标注虚假信息、约谈、通报、追责...                                                         1.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我厅标注为虚假信息。 2.我厅将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监管系统”入库工程项目开展核查,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 编者注: 为方便各位读者跳转“省级监管系统”,在此附上平台官方链接。建议转发、收藏: 1.“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 https://jzsc.jst.zj.gov.cn/PublicWeb/index.html#/ 2.“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 https://kcsj.jst.zj.gov.cn/authserver/auth/SignIn?appKey=c9406731-50bc-4e23-b3f5-b7e7d3093875&redirecturl=https://kcsj.jst.zj.gov.cn/webserver/app/index.html%23/login&viewName=SignIn 原文如下: 各市、县(市、区)建委(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和“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以下统称“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持续提升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效率和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效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我厅迭代优化了“省级监管系统”项目入库流程和业绩入库规则,增加了市级复核权限,并在项目库基础上新增“业绩指标”模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程项目信息归集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的真实工程项目信息应录入“省级监管系统”,工程项目信息主要用于企业开展招投标、资质申报、信用评价等工作。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在省外承揽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有关规定,通过当地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平台归集项目信息。其中,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外企业业绩和个人业绩,申报企业还需登录“省监管系统”提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监管平台”)标A或标B的业绩信息,用于“浙江政务服务网”审批。 根据项目性质及内容,省内工程项目分为房建市政类工程和其他行业类工程。 (一)房建市政类工程项目。 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均可通过“浙里建”登录“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依据立项相关文件)、招投标(依据中标通知书)、合同登记(依据合同)、施工图审查(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许可(依据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依据竣工验收报告等)、业绩指标(依据指标佐证材料)等环节信息。 涉及专业承包(分包)工程项目信息,原则上应在总承包项目基础上完善合同登记、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对于部分直接发包的的专业工程,企业可按照总承包工程项目入库流程,据实录入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并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及专业技术人员等相关信息。 (二)其他行业工程项目。 省内已竣工验收合格的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总承包项目,各方主体通过“省级监管系统”据实录入项目立项基本信息、合同登记、竣工验收、业绩指标等环节信息,同时上传项目所在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工程项目真实有效的书面意见。企业可依据项目实际情况录入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相关信息。 公路、水利、通信等专业领域的工程项目信息,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进行确认,无需在“省级监管系统”录入;涉及浙江省审批权限资质使用的省内和省外个人业绩,需登录“省级监管系统”录入“专业厅局个人业绩”模块,由专业厅局主管部门核实确认。 二、强化工程项目信息入库管理 (一)落实项目信息分级管理。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项目信息分级管理要求,工程项目信息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A级数据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B级数据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C级数据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D级数据由项目参建主体自行填报且未经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根据我省实际,本省所有入库项目经市级建设主管部门确认后省级直接认定为A级。 (二)规范项目信息入库流程。 企业通过“省级监管系统”录入工程项目信息,并确保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根据项目信息分级管理权限,上报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仅勘察设计和市管项目,下同)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部门收到企业上报信息后,应按照全省统一的核查规则开展项目实地核查,并对上报指标进行核验。 实地核查无误后,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省级监管系统”上传“实地核查表”、“业绩指标核查表”和现场勘验照片,由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最终确认入库,省级直接认定标记A级。工程项目信息一旦标记为A级,不可再作修改。“省级监管系统”将对外展示项目相关信息并自动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三)严格项目信息核实确认。 房建、市政工程项目应采取实地核查的方式,结合项目监管过程中的工程档案信息以及工程项目审批、实名制管理等系统共享信息,认真核实工程项目各环节信息。矿山、电力、冶金、石油化工、机电等其他行业工程项目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或市级建设主管部门通过实地核查或函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式核实确认。 三、加强工程项目信息数据维护 (一)做好工程项目信息补录工作。 凡2023年12月31日前已竣工验收但未入库的项目(其中,房建、市政总承包项目需有施工许可证)和原代表工程业绩审核通过但未建立项目库的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且在资质标准业绩认定年限范围内的,企业按需求可对照上述项目信息归集和入库流程要求,通过“省级监管系统”补录新增工程项目信息,原代表工程业绩模块已审核通过的相关信息可在企业录入和主管部门审核时提取使用。工程项目信息补录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31日。 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环节信息的项目,可登录系统补录相关环节信息;已入库但是缺少部分字段信息(非环节信息)的项目,需按照勘误流程进行勘误;已入库且字段和环节信息完整需提升等级的项目(仅限施工企业),可登录系统提交“等级提升”申请,由审核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实地核查提升等级。 (二)严格工程项目信息勘误流程。 企业对录入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录入项目信息需全面、准确,一经在“全国监管平台”展示,不得随意增删改。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各方主体发现“省级监管系统”展示信息与实际不符,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市级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勘误申请,如实填报《工程项目信息勘误申请表》并附相关佐证材料;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对项目信息进行核查,核查确认后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建设主管部门以正式公文形式书面报送我厅申请勘误或删除;我厅核实项目勘误内容后将在“省级监管系统”外网公示5日,公示结束无异议的,以正式公文书面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将勘误数据推送至“全国监管平台”。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数据互通共享。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全面落实在线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制度,推动实现工程项目信息由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招投标2.0统建系统、“浙里建”系统等政务管理服务平台数据汇集产生,逐步减少实地核查频次,节约行政资源,推进工程项目信息管理数字化、标准化、规范化。 (二)夯实数据监管责任。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明确实地核查和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的责任科(处)室、责任人、审核人(审核人应为在职在编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项目实地核查名额均不超过2个、各业务条线业绩指标审核名额分别不超过2个,县(市、区)审核帐号统一由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进行维护。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主管部门审核内容的监督复核,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内部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流程,压实审核人员责任,强化项目信息数据监管,确保入库工程项目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请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于5月15日前开通所属县(市、区)的实地核查和施工、监理指标审核帐号,汇总确认勘察、设计审核账号,并将《“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附件1)加盖公章按业务条线报送我厅建筑市场监管处和科技设计处。后续如有帐号变更,应及时报我厅备份。 (三)健全责任追溯机制。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报告和查处制度,加大对企业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对发现存在私刻公章、伪造材料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会同公安机关严肃查处,并列入企业信用不良行为记录,相关工程项目报送我厅标注为虚假信息。要加强对工程项目信息核实确认工作的权力监督,完整留存项目核实过程资料,责任落实到人,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对项目信息核实确认中存在推诿扯皮、吃拿卡要、不按时完成项目信息核实、协助企业弄虚作假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我厅将不定期通过飞行检查、实地抽查等方式对“省级监管系统”入库工程项目开展核查,发现数据核实确认把关不严、纵容企业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约谈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并进行全省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省级监管系统”操作手册和录入规则可分别登录相关系统下载。 建筑市场监管处联系人:邵思茗,联系电话:81050843;质量安全处联系人:柴翔翔,联系电话:81050849;科技设计处联系人:朱静,联系电话:87054485。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1896、83736951;企业QQ群:浙江企业1群:371134285 浙江企业2群:414256998。 “勘察设计监管系统”技术支持电话:83736959;企业QQ群:135800709。 附件(可点此下载): 1.“省级监管系统”审核权限登记汇总表.docx  2.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数据标准(修订版).docx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4月2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浙江能源监管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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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如何设置评审因素?财政部给出答复!
1. 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是否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问题:采购文件主要功能及技术指标要求(参数)共有▲号项24项,非▲号项78项,合计 102项。评分标准写到:投标产品技术参数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得15分。标注▲的关键性技术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他参数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扣完该项分为止。上述评分标准中,▲号项的分值为3分,24 个▲号项,合计分值为 72 分。非▲项的分值为 1 分,共 78 项,合计分值 78 分。根据上述分值计算,整体参数合计分值为150分。但采购文件中本项的总分才15分,102个评审因素量化指标,指标分值设置却是每个指标扣3分或者1分。是否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答: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评审因素。其中,必须满足的性能指标应当设置为实质性要求,其他需要考核的指标应当设置为评审因素。根据《政府采购和货物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55条的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留言所述情形违反了上述规定。 2.可否以协会、社团等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请问政府采购采购文件评审因素设置时,是否可以用民政部依法注册登记的协会(非山寨社团、离岸社团等涉嫌非法社会组织)颁发奖项作为评审因素? 答:采购人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定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民政部依法注册的协会颁发奖项与货物服务质量一般不直接相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问题:尊敬的财政部国库司领导!比如在虚拟仿真实训综合平台类似项目政府采购过程中,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软件企业证书可以作为评分项吗? 答:评审因素应当与供应商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高新技术企业或软件企业证书一般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4.本地化的服务能力评审因素怎么设? 问题:招标文件中评标方法是否可以设置生产企业在上海有售后服务机构得几分?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实际采购需求将本地化的服务能力作为评审因素,但不能将本地化机构设置作为评审因素。 5.技术参数符合性指标是否可以再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咨询一下,1.政府采购过程中,作为技术符合性评审中的技术参数指标,是否可以进一步作为评分因素,设置成正偏离加分?(此种设置是否从属于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况)。2.“设计相关的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作为评审项是否合理? 答:1.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尽量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技术参数作为符合性审查的指标后,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设置正偏离加分。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证书如果与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则可以作为评审因素,若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则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6.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可以强制要求吗? 问题:国库司领导您好:政府采购一些物业管理、装修及修缮项目,需求部门提出在开评标之前进行现场踏勘,部分项目确实有这个必要,请问现场踏勘:一是潜在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是否可以禁止其参加后续开评标活动;二是现场踏勘如果不能作为实质性废标条款的话,是否可以作为评分项。 答:1.不能以供应商不参加现场踏勘为由禁止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2.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供应商是否参加现场踏勘与产品质量、服务无关,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作出承诺,并在履约时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人员配备要求即可,不宜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拟投入人员学历证明和截止开标前三个月社保证明。 7.物业企业服务的物业面积可否作为评审因素? 问题:公开招标物业项目,在设置业绩时,是否可以以面积来设定评审因素,例如达到多少面积得X分。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鼓励使用物业企业所服务的物业面积作为物业项目评审因素。 8.党支部设置可否设为评审因素? 问题:可以在标书中把设立党支部设置为评审因素吗?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不建议将设立党支部作为评审因素。 9.服务类项目采购承诺项可否作为评审因素或资格性条款? 问题:道路保洁、垃圾分类项目招标争议比较多,一是关于人员是否要求投标时就全部具备缴纳设备的,还是中标后可再招聘。二是必要的服务设施是否可以承诺中标后提供。46号文规定“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服务类招标文件是否必须或者是否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时就必须具备项目所需要全部服务人员,且已经订立劳动合同?服务类项目提供服务过程中必须配备的设备是否可以通过承诺方式。如果承诺可以,那是否可以设置已经购买或租赁得分高点,承诺的得分少点。 答: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留言所述情形,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允许供应商承诺提供服务过程中具备相应数量的服务人员或相应设备条件。但应当作为资格条件,不宜作为评审因素。 10.全生命周期成本是否可以设置为评分项? 问题:关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报出后续供应的价格,以及后续采 购的可替代性、相关产品和估价,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及“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采购人认为有必要考虑全生命周期成本的,可以明确使用年限,要求供应商报出安装调试费用、使用期间能源管理、废弃处置等全生命周期成本,作为评审时考虑的因素。”作为评审因素时,是否可以参考价格分的评审方式,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后续供货价最低或全生命周期成本最低的分值最高,其他投标人得分参考价格分计算方式计算? 答: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设置相关评审因素。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准确反映采购人的需求重点,与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服务质量相关。留言所述评审方式,将全生命周期成本折算为价格分,不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质疑拒收条件合法吗?
政府采购中有哪几种情形需要财政部门审批?
竞争性磋商的最后报价需要公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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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委派的监督人员,能进入评标室监督评审过程吗?
评标时发现招标文件存在瑕疵,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吗?
哪些项目可以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呢?
质疑投诉期间,可以签订采购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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