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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打响省域政采标准化“第一枪”
山东打响省域政采标准化“第一枪” 全国首个省域采购人全流程操作规范发布,四大维度刚性约束为采购人权责划定“硬边界” 记者张明柳 通讯员周铭涵报道 近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实施山东省地方标准《政府采购业务规范 第1部分:采购人》(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作为全国首个省域政府采购采购人全流程操作规范,标志着山东省政府采购步入“制度约束”与“标准引领”双引擎管理阶段,为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其规范化水平直接影响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营商环境优化成效。在前期调研中,山东省财政厅发现,部分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需求管理水平参差不一、内控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制约采购质量提升。为此,山东省财政厅于2022年启动标准化建设专项工作,通过全省范围调研和专家论证,统筹规划,着眼采购实务,设计构建覆盖业务规范、基础数据规范等政府采购全流程、全要素的标准体系,本次出台的《标准》即其中之一。 “《标准》制定中累计收集16市财政部门、全省多家预算单位及社会代理机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等意见,形成涵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来源、公开采购意向、明确采购需求、组织实施采购活动、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申请及变更事项6个核心环节的采购人地方标准,为采购人主体责任落实提供可量化、可执行的行动指南。”山东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介绍,《标准》突出“规范、效率、责任”三大核心导向,并从四个维度塑造采购人履职框架:一是预算刚性约束机制。《标准》明确要求无预算安排不采购,采购人需随部门预算同步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预算实施采购。二是全采购周期需求管理。《标准》建立采购需求模板化制度,要求采购人明确采购标的的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后续采购等要素,并配套制定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调查表模板。三是政策功能落地。《标准》将支持创新、绿色采购、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目标嵌入采购全流程,要求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应体现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并将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验收内容。四是合同签订履约验收闭环管理。《标准》明确签订及履行采购合同的具体流程及业务要求,要求采购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和质量标准等组织履约验收,验收人员应与采购人员相分离。同时,对供应商需利用政府采购合同进行融资的,明确要求采购人应根据融资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合同融资顺利开展,缓解企业融资难题。 为确保《标准》“能用、好用、管用”,山东构建起“制度+技术+人才+监管”的立体化保障体系。    制度先行,筑牢监管的“钢筋铁骨”。《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指导意见》《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的出台,不断为山东省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浇筑“制度框架”,让监管从“弹性约束”变为“刚性标尺”。 数字赋能,撬动治理转型。根据《关于编制山东省政府采购业务规范的工作方案》,山东省财政厅于2023年底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政府采购数字化发展的通知》,指导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平台及各交易系统进行升级改造,从采购管理、交易、监督等方面推行标准化、结构化、数字化改造,提升数字监管、风险管控、异常监测等能力。 专业支撑,夯实“人才底座”。聚焦采购人、代理机构、评审专家三类主体,分类开展定制化业务培训——针对采购人强化需求编制、合同履约能力;对代理机构聚焦流程规范、风险防控;为评审专家强化标准理解、职业操守。以专业化培训提升全链条执行水平,让每个参与方都成为“标准化执行人”,从人力端夯实标准落地基础。 强化监管,构建闭环治理体系。一方面,开展全省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遏制政府采购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另一方面,开辟全方位、多渠道、无障碍的“线上+线下”标准化政府采购救济渠道,确保供应商依法通过质疑、投诉、举报等方式维护合法权益,共同促进采购活动的规范性。整治加救济双管齐下,构建起监管闭环,为标准化落地筑牢“防护网” 。 “下一步,山东将以采购人业务标准实施为切入点,加快推进代理机构业务规范、供应商业务规范、基础数据规范等系列标准制定,构建组织规范、公平竞争、阳光透明的政府采购生态,为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注入强劲动能。”上述负责人表示。
财政部答复全国人大代表:非招标采购方式可以提高采购效率 实现优质优价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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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托:多向发力赋能政采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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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中的两位专家来自同一单位是否合规?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发现有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请问是否合规,是否需要请其中一位予以回避?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六条规定:“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存在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二)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三)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评审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 从法律法规层面来说,目前在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明确规定的评审专家应当回避的情形多与“供应商”角色有关,而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 从实践层面来说,一般在宣布参与投标供应商的名单后,评审专家个人应对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自行判断是否存在法定的个人需要回避的情形。如果两位专家都不存在法定需要回避的情形,则即使来自同一单位,只要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能够做到不受任何干扰,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就不会影响其评审资格和评审结果,也不影响评标委员会组成的合法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活动。 需要注意的是,在《政府采购法》体系中,两位评审专家来自同一单位不属于评审专家依法应予以回避的情形;但在《招标投标法》体系中,一些地方性法规或管理办法,例如《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芜湖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专家评标现场管理规定》,对此类情况则持有不同的规定。 来源:采云研修院
招标文件没有约定分包,中标后还可以分包吗?
与中标人解除合同后能否直接与原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询价采购遇到两家提供同一品牌产品,该如何选择?
采购人可以不参与现场开标吗?
当地没有集中采购机构怎么办?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采购吗?
哪些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
总公司可以利用项目所在地控股子公司的场地吗?
开标时发现有投标人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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